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
时间:2021-11-18
来源: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蔡建南
编辑:周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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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吴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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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和“少捕慎诉”的办案理念,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近日,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会议邀请区法院、区公安局、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
案情
2021年7月4日16时40分新林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举报电话,称新林镇居民朱某某喝酒开车。16时50分,朱某某主动到交警队主动说明事实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民警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17时10分对朱某某抽取血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了办好此案,办案检察官走访了该民营企业,向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民营企业家周某某介绍:朱某某是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在岗位上工作了20余年,一直兢兢业业,遵纪守法,企业的运营离不开他的管理。而且朱某某当天酒后正在家休息,接到单位领导电话让他立刻到现场处理事故。因事出紧急,朱某某匆忙中忘记中午喝了酒,驾车大约行驶300多米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处理完事故后,在现场没有交警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而且该路段人车稀少,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
根据案情和经营企业需求,办案检察官认真研读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十条措施》等相关规定,组织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情并带案多次走访民营企业。综合全案考虑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案发仅10分钟能主动到交警队说明情况,属于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该案。
听证会上,新林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就案件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公开说明。听证员在了解案件后,对这起案件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提问。听证员经过合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做出的不起诉意见,同时对新林区检察院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举措给予了肯定。
会后,办案检察官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基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管理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系事出有因,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驾驶距离短、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一致同意对朱某某酌定不起诉。今后,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从案件办理、法律培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为服务新林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