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依法履职显担当
时间:2021-08-25
来源: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彤
编辑:周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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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吴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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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列席审委会就要起到监督作用。
近日,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守林依照法律规定列席了同级法院审委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温津主持会议。
此次审委会主要讨论一起22年前的故意伤害案,会上,新林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就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汇报,在听取合议庭意见后,刘守林检察长对该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罪定刑等发表了意见,认为法院量刑准确,法律适用无误,但对被告人不能认定自首情节提出异议,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新林区人民法院在充分讨论和征询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后,采纳了刘守林检察长意见,重新调整刑期,并表示在今后工作中将认真贯彻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