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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 公开审查两起拟不

时间:2020-08-18

来源: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录入:穆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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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4日,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会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人等参加。
听证会上,两起案件的承办人分别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作了详细的介绍,对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阐述。

     一起案件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2020年4月10日20时01分,新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新林区新林镇将一辆红色豪江牌摩托车拦下,民警对车辆驾驶员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2020年4月10日20时28分金某某被带至新林区人民医院检验科,抽取血液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2020年04月15日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血液酒精检测,金某某的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一起案件为高某某涉嫌诈骗案。2016年关某某以月7分利分两次向高某某借款55万(5万元、50万元)元,截止2018年1月19日,关某某仍欠高某某42万元,高某某要求关某某出具一张42万元的欠条,关某某为了不牵连50万元借款的五名担保人,与高某某签了42万元的借条、收条,高某某没有把原来的50万元借条还给关某某,也没有把当天从银行取出的42万元现金给关某某。2018年7月2日,高某某以50万元借条向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关某某,让关某某还本金和利息,庭审时拿出5万元借条、42万元借条、收条,还有一份取出42万元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与关某某之间确实存在没有清偿的债务关系,高某某意图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实施了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索要债务的一种方式,在客观上高某某没有向关某某索要42万元的行为,关某某也没有因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综合全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

       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了对两起案件的看法,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对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表示深受教训,今后要做守法公民。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案件,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不起诉案件的公开透明,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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