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谱新篇”守护美好家园
时间:2023-10-26
来源:新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吴金美
编辑:周建一
录入:周建一
审核:邵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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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提出的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引领,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来大兴安岭考察时提出“增绿就是增优势,护林就是护财富”的发展理念以及生态与旅游并举的发展思路,新林检察公益诉讼立足本地实际,积极能动履职,拓展了公益诉讼创新发展的新空间。
一是参与外地办理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公益诉讼案件。新林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守护辖区生态环境以及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理的发生在新林区采摘野生杜鹃(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并售卖非法谋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新林区检察院与雨花台区检察院积极沟通协作,顺利结案,同意将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约25万元返还我区,用于后续修复新林区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其中,诉前磋商赔偿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9万元,已经到新林区账户,剩余的16万元也即将到位。
二是从检察公益诉讼角度为保护野生动物家园挂牌。新林区检察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野生动物保护综合治理工作,联合镇政府、区林业和草原局在“绿头鸭”的经常栖息地奥库萨卡埃河湿地公园挂牌,为野鸭建家园,引导当地百姓爱护野生动物,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同时将保护湿地、野生动物与“小微水体”治理工作相结合,积极摸排破坏湿地、林下资源、黑臭水体的有关线索,以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助力构建野生动物栖息生存的环境,充分体现打击与保护、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
三是延伸检察公益触角保护兴安文物遗产。为更好地保护与传承大兴安岭开发建设的历史见证和艰苦奋斗的兴安精神。新林区检察院深入推进辖区文物遗产保护工作,针对新林区大乌苏镇1958年建设的近现代历史性建筑苏联房(县级文物保护)、新林塔哈尔河东岸岩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两处文物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形,向有关行政部门下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实现了大兴安岭地区办理文物保护案件的零突破。同时会同区、镇两级政府及区文旅局等相关职能单位设立文物保护的标语牌,增强辖区群众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营造人人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区域全覆盖。共计在全区所属七个乡镇树立公益诉讼宣传牌7块,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以及涉及的领域,以便人民群众有效地进行公众监督和自我管理,从而实现维护公益守护美好家园的良好社会效果。
下一步,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将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不断改进和完善公益诉讼保护机制,筑牢新林生态环境安全防线,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殷切期盼,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